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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廊坊市公安局关于依法追究违反防疫规定人员法律责任的通告近日,我市居民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违反防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我局
近日,我市居民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违反防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我局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警方提醒: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疫政策要求,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等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对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境外来(返)廊人员、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返)廊人员、与国内已经报告本土确诊病例及阳性感染者公布行程有交集或重合的来(返)廊人员、或近期有本土确诊病例及阳性感染者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廊人员,抵廊后务必时间主动向社区(村街)、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并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于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恶意造谣、传谣,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廊坊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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