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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缴存单位汇/补缴登记管理
各缴存单位应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及个人代扣代缴部分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应及时完善单位对公账户信息,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实时结算”或“转账”进行汇/补缴。
1、缴款方式为“实时结算”的,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通过柜面、住房公积金网厅等渠道办理汇/补缴业务。
2、缴款方式为“转账”的,各缴存单位应严格遵守“先登记、一次性”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通过柜面先进行缴存登记,确定汇/补缴人数、月份、金额及划款银行,取得《汇/补缴登记回单》,再根据《汇/补缴登记回单》一次性办理缴存资金划转业务,不得分批分次缴存,也不得用对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缴存。
(二)建立缴存资金规范管理审核机制
坚持“对公账户、先登记、一次性”原则,为有效管控缴存资金挂账问题,凡缴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当月缴存资金无法分配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心”将原路径退回全部资金:
1、未经单位对公账户进行缴存造成资金来源无法识别的;
2、缴存单位未经登记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
3、多缴、少缴、错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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